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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林阿麵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原 告 陳長義特別代理人 陳茗洋被 告 陳嘉蕙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