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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高○妍(真實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高志政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紅被 告 王敏睿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03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敏睿被訴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高○妍、陳麗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