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張力中被 告 林文彬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文彬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