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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武婉甄(原名武玫君)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356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武玫君」,應更正為「武婉甄」。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原名為武玫君,業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更名登記為武婉甄,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故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