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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6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1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孟璋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孟璋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莊孟璋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之事實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按被告資力,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林愷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60號被 告 莊孟璋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弄00號(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孟璋於民國113年6月13日4時4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巷00弄00號住處,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利用手機登入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以暱稱「夏庫爾」發布「我他媽的開車衝進總統府。我在派出所丟汽油彈。我找學生最多的地方亂撞死那些學生我找無辜的人出氣!這些後果都是你們該承擔的」等語之公開貼文(下稱本案貼文),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孟璋於警詢時坦承張貼本案貼文,於本署偵查中則改稱本案貼文非其張貼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有本案貼文、臉書「夏庫爾」頁面截圖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於本署偵查中之辯解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 愷 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裁判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