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8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佑全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佑全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二所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更正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64號被 告 簡佑全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佑全為常備兵之役男,明知其已經其母親林育緁轉交宜蘭縣政府所發之112年第e018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府民兵字第1120126658號,指定應於民國112年9月6日9時00分在宜蘭火車站前站廣場集合,前往至宜蘭金六結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未於上述時間完成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佑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函、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12年第e0183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避免常備兵役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