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60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竣緯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竣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171號
被 告 葉竣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宜蘭縣○○鎮○○里○○○路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竣緯(現因違反○○○○○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新北檢貞執定緝第0000號發布通緝中)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經由父葉建文代收宜蘭縣政府所發指定應於113年6月19日入營服役之宜蘭縣113年第0000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前往收訓單位陸軍步兵第000旅駐地○○○○○營區報到,迭經承辦單位及家人聯繫未果,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葉建文於警詢證述屬實,復有宜蘭縣頭城鎮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照片、113年第e201梯次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宜蘭縣113年第e20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避免現役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