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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8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09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柏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柏豪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柏豪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業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10條第1項並無第3款,聲請意旨顯然誤繕,惟二者之基本犯罪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第21頁),無礙當事人攻擊防禦之行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064號

被 告 楊柏豪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楊柏豪為後備軍人,籍設宜蘭縣○○鄉○○村○○路00○0號,係精誠甲字932001號教育召集令應召員,應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至宜蘭縣○○鄉○○路0段0號(紅柴林營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1營參加1天之教育召集訓練,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112年9月間,將居住處所遷移至臺中市大雅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二、案經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楊柏豪於偵訊之自白;(2)、證人趙玉秋於偵訊之證詞;(3)、宜蘭縣後備指揮部113年9月20日函檢附之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資料影本。

二、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

三、量刑情狀: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上情,從輕判處被告拘役或罰金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