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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6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3號聲 請 人 簡嘉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規定:「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第7條規定:「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由前揭法條可知,法庭錄影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始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攝錄本案法庭活動,並應記明於筆錄。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1號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行訊審理序時,未經法院認為有必要而由法官指揮實施錄影,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故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上開審理程序之錄影光碟部分,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