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照國輔 佐 人即被告之子 吳家榮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34號、第964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書記官 陳信如通 譯 潘柏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照國犯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茶葉共計壹佰壹拾貳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照國係上品茶莊(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宜蘭縣○○鄉○○○0號)負責人,對外銷售茶葉。詎其為降低營業成本,基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不詳某日起,向鑫珠茗茶商務有限公司負責人曾炳忠,以每臺斤單價新臺幣(下同)260元之價格購入越南茶葉;又自108年2月22日起,向森峰茶葉行負責人賴俊宏,以每臺斤單價350元之價格購入越南茶葉;復自109年不詳某日起,向旭豐茶業人員賴昇頤,以每臺斤單價350元之價格購入越南茶葉。吳照國明知前揭購入之越南茶葉非屬臺灣本地生產之茶葉,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之犯意,將前揭越南茶葉自行分裝至向無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麒麟茶葉包裝材料購買之「梨山茶」、「台灣嚴選高山茶極上品」、「台灣高山特選高山極品茶」字樣之茶葉包裝袋,並於包裝袋上打印「台灣製造」印記後,以每臺斤單價1,000 元至1,200元不等價格販賣予不知情之民眾,致民眾誤認係臺灣本地生產之茶葉而購買。吳照國自承其從106年起,長期持續反覆實施前揭犯行約達7年,經估算其販售前開茶葉迄至112年8月14日為警查獲止,約獲利35萬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於112年8月14日執行搜索上品茶莊,查扣包裝標示為「梨山茶」(扣押物編號B-01,品名:境外茶葉㈠)32包、「台灣嚴選高山茶極上品」(扣押物編號B-02,品名:境外茶葉㈡)63包、「台灣時尚高山茶茶美學」(扣押物編號B-03,品名:境外茶葉㈢)25包、「台灣高冷茶」(扣押物編號B-04,品名:境外茶葉㈣)26包、「台灣高山特選高山極品茶」(扣押物編號B-05,品名:境外茶葉㈤)17包等茶葉商品計40.75臺斤(150克x163包),並將前揭扣押5種茶葉各取出1包送請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下稱:茶改場)進行茶葉產地鑑別,後茶改場回覆鑑別結果為:「梨山茶」(扣押物編號B-01,品名:境外茶葉㈠,茶改場送驗編號:樣品1)、「台灣嚴選高山茶極上品」(扣押物編號B-02,品名:境外茶葉㈡,茶改場送驗編號:樣品2)、「台灣高山特選高山極品茶」(扣押物編號B-05,品名:境外茶葉㈤,茶改場送驗編號:樣品5)等3種茶葉為境外茶,計28臺斤(150克x112包);餘2種「台灣時尚高山茶茶美學」(扣押物編號B-03,品名:境外茶葉㈢,茶改場送驗編號:樣品3)、「台灣高冷茶」(扣押物編號B-04,品名:境外茶葉㈣,茶改場送驗編號:樣品4)為台灣茶。
三、處罰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55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本案犯罪所得35萬元,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茶葉共計112包,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使
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其餘扣案物,因與本案無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信如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附錄所犯論罪科刑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⒈境外茶葉㈠ 梨山茶 32包(含送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鑑定之茶葉1包) ⒉境外茶葉㈡ 台灣嚴選高山茶極上品 63包(含送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鑑定之茶葉1包) ⒊境外茶葉㈤ 台灣高山特選高山極品茶 17包(含送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鑑定之茶葉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