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4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 告 高金源被 告 李書蓓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4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思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