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 告 高金源被 告 李書蓓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4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思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