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90號原 告 陳佳妘被 告 陳鴻源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鴻源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無罪,且原告並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其所為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 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