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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7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原 告 戴文傳被 告 張禧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禧聰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其所為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 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