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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7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15號原 告 BT000-B113070(姓名年籍均詳卷)被 告 王憲煒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62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憲煒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BT000-B11307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