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秩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秩字第30號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被移送人 張中豪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警羅偵字第11400368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中豪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中豪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於threads社群軟體使用帳號「akito_chang」刊登「大陸暗網在收購,讓缺錢的台中人,去賣自己的證件,可以拿30萬元,孰不知,交易了順便給你滅口」之文字,被移送人於網路上發表不實訊息而影響公共安寧等情事,因認被移送人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爰移請審理等語。

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上述規定所規範的「謠言」,除在客觀上,可以經由證據檢驗認定沒有事實根據而憑空捏造外,主觀上亦應有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寧的違序故意,並因該「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導致公共秩序大亂,影響社會的安定,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換言之,倘傳述內容未能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未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定,即難認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三、經查,被移送人坦承於前揭時間在threads上張貼上開文字,並有上開貼文截圖可憑,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四、被移送人辯稱:我看了中國網站、新聞,均有提及臺灣人在暗網出售護照,結果在台中被人從樓上丟下去,再更換護照照片使用等語。經查,近年來台中市多起墜樓事件頻繁發生,廣為新為媒體報導,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網路社群針對台中墜樓事件亦有發起「台中墜樓」之社團為討論,有該threads截圖在卷可憑,本案被移送人係援引台中墜樓之新聞報導及其他網友之評論而為本案貼文,並未虛構台中市墜樓死亡之事實,另兜售證件本為違法行為,被移送人呼籲公眾不要任意兜售自身證件,目的亦在提醒、阻止有意出售證件之民眾,動機並非惡意,另被移送人雖未能提出「賣證件」與遭「滅口」間關連性之相當理由依據,然依卷內事證,尚難認上開內容足以使一般無意出售個人證件之普遍社會大眾心生畏懼與恐慌,進而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之行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柯思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