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5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擁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擁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所載「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補充更正為「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114年精誠甲字第A932002軍事勤務召集訓練),應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所載「00000000000號函」更正為「00000000000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148號被 告 黃擁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擁育明知其係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有接受勤務召集之義務,且為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動字第1140001215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至宜蘭縣○○鄉○○路0段0號紅柴林營區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機部二營報到並參加勤務召集,而前揭勤務召集令已於114年2月18日,由黃擁育之奶奶魏玉菁親自簽收,並由魏玉菁告知予黃擁育知悉。詎黃擁育竟避免勤務召集,未於前揭時間至上開指定地點報到,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擁育於本署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魏玉菁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114年4月8日陸六振華字第1140058341號函暨其所附名冊、陸軍蘭陽地區指揮補精誠甲字第932002號勤務召集未到人員現地訪查、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日法矯署勤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教點召歷史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擁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 景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 淨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