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49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啓邦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啓邦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明知其為宜蘭縣後備指揮部之後備軍人,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戶籍遷入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宜蘭○○○○○○○○○,未實際居住於該處,並自實際居住所遷離,...」、第5至7行更正為「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其實際居住處所,致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所發、上開教育召集令,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分別於114年2月18日、同年月19日協助送達上開教育召集令,然黃啓邦並未實際居住該戶籍地,亦未留下聯繫方式,而無法將上開教育召集令送達於黃啓邦」;證據部分補充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啓邦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40號
被 告 黃啓邦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宜蘭○○○○○○○○○)現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啓邦為後備軍人,係博愛甲字932002號教育召集令應召員,應於民國114年3月5日,至宜蘭縣○○鄉○○路000號(孝威社區活動中心)宜蘭縣後備旅第二營參加1天之教育召集訓練,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114年3月間,將居住處所遷移至宜蘭縣三星鄉,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戶籍地址則設於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宜蘭○○○○○○○○○,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黃啓邦於偵訊之自白;(2)、宜蘭縣後備旅函、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後備軍人連訪基本資料調查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函、教育召集令影本、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入監查詢名冊、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表、教點召歷史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無法製作當事人調查筆錄證明單等資料影本。
二、所犯法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論斷。
三、量刑情狀: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上情,對被告從輕量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02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