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鴻昌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鴻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8行更正為「...,竟自民國113年4月24日前某時許,雇請無證據證明知情之工人在上址土地上,擅自增建建築物。嗣經宜蘭縣礁溪鄉公所發現,將民國113年4月24日礁鄉工字第1130007619B號宜蘭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完成度約百分之20)張貼於上址工地,並送達於劉鴻昌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之住所,劉鴻昌知悉後仍繼續施工;宜蘭縣礁溪鄉公所復將113年7月11日礁鄉工字第1130013271B號宜蘭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完成度約百分之50)張貼於上址工地,並送達於劉鴻昌上開住所,第2次勒令停工,詎劉鴻昌經2次勒令停工通知後,仍繼續施工,不遵從勒令停工。嗣經宜蘭縣礁溪鄉公所再於113年9月23日派員至現場複勘,發現該處仍有繼續施工之情形,始查悉上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鴻昌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瑜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附錄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966號被 告 劉鴻昌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之2居宜蘭縣○○市○○○路0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鴻昌係座落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同段8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明知上述建物增建部分未經領得建造執照,竟於上述土地上增建建築物,民國113年4月24日,宜蘭縣礁溪鄉公所查知上情,以礁鄉工字第1130007619B號勒令停工通知單要求劉鴻昌停工,其拒不遵從復繼續施工;宜蘭縣礁溪鄉公所又於同年7月11日,以礁鄉工字第1130013271B號勒令停工通知單再次制止劉鴻昌施工,宜蘭縣礁溪鄉公所派員於同年9月23日至現場複勘,仍有繼續施工之情形。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鴻昌坦承上述犯罪事實,且有宜蘭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2份、礁溪鄉公所送達證書2份,上述第1次勒令停工單公告照片、第2次勒令停工單公告照片各1張、違建照片4張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綜合上述,其對於違反建築法之事實應有所知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劉鴻昌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