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3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祥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641號),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理 由按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得與
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得為補充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蕭祥平所犯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
務帳號予他人使用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以114年度簡字第634號判處拘役40日,該判決並於同年10月13日確定。而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因本案犯行共取得新臺幣4,000元之報酬,並已主動繳回,即核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原判決漏未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爰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補充判決
如主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國安聲請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