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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9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96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智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智翔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85號

被 告 張智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智翔為臺北市政府所列補充兵第403梯次役男,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將徵集令送達至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住處,由其姐胡歡代收並轉知張智翔。詎張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中,明知該補充兵徵集令指定應於112年4月10日,前往臺北市替代役中心報到,竟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張智翔於偵訊之自白;(2)、兵籍表 ㈠、㈡及申請複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及異動記事、戶籍資料、112年4月10日補充兵第403梯次徵集令、公務電話紀錄及簡訊紀錄、未報到公文及交接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所犯法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