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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0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書聖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88、1875、3362號、4251號),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古書聖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書聖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嗣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