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惠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偵字第1788號、114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義大利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欄二、第2行所載「德陽路」乙節,更正為「德陽街」;第3行所載「上述子彈」乙節,更正為「上述槍砲」外,其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前段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楊惠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88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4044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義大利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後,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11日刑理字第114602494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