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傑(已歿)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50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雷管陸拾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死亡,前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350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雷管60枚,經送鑑驗結果認定係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2日刑偵五字第1136061039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係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定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準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列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予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109年10月16日死亡,而以113年度偵字第35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前揭電雷管60枚經鑑驗結果:「一、外觀檢視結果:送驗證物疑似雷管60枚(予以編號1至6,每組編號共10枚),外觀係銅色金屬圓柱體;經量測證物長約4.37公分、直徑約0.66公分(照片1至8)。二、X光透視結果:使用X光透視內部結構,均有電橋、引火藥及起爆藥與基本裝藥(照片9至15)。三、綜合研判:送驗證物均為電雷管,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之炸彈、爆裂物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2日刑偵五字第1136061039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雷管,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