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奕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奕然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被告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非制式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被告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
(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7月8日刑鑑字第1110052151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3頁及其背面),足認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確實有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