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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清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8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穿雲箭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清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穿雲箭1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840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二)而扣案之穿雲箭1枝係警方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21時許,因另案偵辦通知被告至宜蘭縣○○市○○路00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製作筆錄而查獲,當場扣得穿雲箭1枝,有被告警詢筆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扣案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下:送鑑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語,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52221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