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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UMAININGSIH(中文譯名:蘇邁寧西) 印尼國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21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印尼籍護照參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R078266、B00000

00、C0000000),均沒收之。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MAININGSIH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821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扣案之偽造SUMAININGSIH印尼護照3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R078

266、B0000000、C0000000),均為被告所有,供犯行使本件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爰依刑法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犯刑法216條、第214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13年度偵字第8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而扣案之印尼籍護照3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R078266、B0000000、C0000000),均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