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怡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8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AirPods」藍芽耳機伍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怡慧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8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AirPods」藍芽耳機50件,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8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4年12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誤。又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AirPods」藍芽耳機50件,乃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扣案物照片、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鑑定報告等件可佐,是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