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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原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歐瓊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豪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訴訟參與人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代 理 人 高大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被告傷害致死案件(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5160號),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多所爭執

,就犯罪事實部分聲請調查之證據項目在於被害人傷勢之成因及與死亡之因果關係,可能涉及諸多醫學上概念討論,顯需高度專業知識,且亦可能需再結合刑法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涵攝判斷,是本案對未受法律專業訓練之國民法官而言,恐有過度負擔甚至混淆之虞,確不無繁雜之處。又本案辯護人聲請傳喚多名證人行交互詰問,其中1名證人為少年共犯,同時亦為被害人之母親,另3名證人分別為被告及被害人之親人,衡酌本案為家庭暴力案件,有關被告犯罪過程、量刑事由與因素之調查,將涉及被告、少年共犯與其等家庭成員的隱私。本案若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將使被告與少年共犯過往經歷被逐一揭示,則少年共犯及其等家屬之身心狀況是否得以承受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下眾多媒體、民眾旁聽之檢視壓力,導致對少年共犯身心狀況產生不利影響,尚非無疑,本件應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情形,爰請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語。

按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

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院之判斷:㈠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害人甲嬰係由其生父即被告A1及其生母

乙女共同照顧,而其生母乙女為未成年人,所涉犯行另由警移送少年法庭,是本案尚有少年(即乙女)涉案;又依辯護人提出之刑事準備程序一狀,被告辯護人就本案聲請傳喚乙女到庭作證,惟按少年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審判得不公開之。且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之立法意旨所述:少年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應由少年法院(庭)審判,核與一般刑事案件有間,故將少年刑事案件排除之。本案若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少年乙女將在公開法庭作證,作證內容不免涉及自己之犯罪情形,與國民法官法第5條排除少年刑事案件之規範目的有所違背,而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事由。

㈡再就本件檢察官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乙節,經被告之辯

護人具狀稱:經詢被告A1本人意見,同意檢察官聲請本案不行國民參審程序等語,訴訟參與人宜蘭縣政府亦具狀稱:同意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語,是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訴訟參與人之意見後,審酌前情,認本件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㈢至本件聲請意旨另以:被害人傷勢之成因及與死亡之因果關係

,可能涉及諸多醫學上概念討論,顯需高度專業知識,且亦可能需再結合刑法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涵攝判斷,是本案對未受法律專業訓練之國民法官而言,恐有過度負擔甚至混淆之虞,確不無繁雜之處,故認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事由等語,惟被告辯護人就被告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乙節,已聲請調取相關病歷資料後,就「被害人因虐性頭部外傷造成蜘蛛膜下腔血腫,受傷時間為何?成因有幾種可能?被害人是否於虐性頭部外傷造成蛛蛛膜下腔血種時間,仍可保持正常嬰兒作息狀態?」「將被害人放置為趴睡狀態長達5小時,是否可能因此導致被害人腦部缺血缺氧?或有無加劇其蜘蛛膜下腔血種繼發嚴重缺血缺氧性腦病與顱內壓上升之可能性?若有,其可能性百分比為何」等問題,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是前開因果關係雖涉及醫學專業,然尚可透過向專業機關函詢甚至委託鑑定以認定,國民法官對於函覆內容或相關鑑定報告倘尚有疑義或理解上的困難,亦得以當庭詰問之方式予以釐清,尚非全然難以理解;至所涉專業之法律概念,除將由檢辯雙方於審理期間各自闡釋、辯論外,職業法官亦得於審前說明、釋疑及評議程序中適時解惑,以此方式促進國民法官對因果關係認定的理解,再據此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使國民法官得以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尚難謂本案之審理需高度專業知識,亦難認本案如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將對未受法律專業訓練之國民法官而言,有過度負擔之虞,即與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之案件」之要件不相符合。惟本件聲請既已該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則仍無礙於其應予准許之主旨,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