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強處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T000-C114001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律師(法扶律師)

林忠熙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BT000-C114001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法扶律師)

黃郁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1、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BT000-C114001A、BT000-C114001B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BT000-C114001A、BT000-C114001B因妨害幼童發育罪致人於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同年6月12日、6月17日訊問後,被告BT000-C114001A否認犯行,被告BT000-C114001B坦承犯行,復有卷證資料附卷可佐,認被告2人涉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86條第3項之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並致人於死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供述未盡相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為人不甘受罰、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有前揭勾串共犯之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考量國家刑罰權及個人私益,認羈押被告符合比例原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1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繼於114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8月14日、15日先後訊問被告2人及聽取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2人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BT000-C114001A坦承犯罪事實二㈢犯行,否認犯罪事實二㈠、㈡犯行;被告BT000-C114001B坦承犯罪事實二㈠、㈡犯行,否認犯罪事實二㈢犯行】,惟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被告2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嫌、刑法第286條第5項之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並致人於死罪嫌(原起訴法條刑法第286條第3項之罪更正為第286條第5項),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人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受重刑宣告,規避審判程序進行或脫罪可能性甚高,被告BT000-C114001A之辯護人雖主張依被告BT000-C114001A之經濟狀況及身心發展問題,客觀上不可能逃亡等語,然上情尚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2人就共同犯罪部分均否認,且被告2人歷次供述避重就輕,有供詞反覆不一之處,渠等間又具夫妻關係,彼此就本件案情所述經過情節亦有不一致之情,若使被告2人在外,依常情判斷,就本件案情顯有相互掩飾、互相勾串之虛偽陳述之高度可能,是本案仍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再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對照其所涉罪名、犯罪情形、日後可能遭判處之刑責,尚無從為有效之擔保,更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故為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本院認被告2人現階段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2人應自114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應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被告BT000-C114001A之辯護人及被告BT000-C114001B之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雖請求具保或其他替代方式替代羈押,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已如前述,若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羈押之情事,自難准被告2人具保或限制住居而停押,並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