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蔡成漂
蔡楊素卿蔡幃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被 告 張文嘉
林奕伸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文嘉、林奕伸因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