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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邱林阿美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之1

吳利雄邱哲偉邱柔慈被 告 簡維平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之各款事項後,認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商啓泰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