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570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柏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723、676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