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20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A01前因對其妻A02施以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72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A02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於113年5月16日前,依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安排,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被告既已知悉上開裁定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附表所示方式通知其應完成之處遇計畫,被告僅出席1次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之送達,係指法院或檢察官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依照一定之方式或程序,將訴訟文書,交付與該應受送達之人收受,並使之知悉訴訟文書內容之訴訟行為而言。再按被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緩起訴期間內違背同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依同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檢察官固得依職權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然於此情形,檢察官應製作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並以正本送達於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後,並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同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其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難認已經確定。檢察官遽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式自係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如聲請意旨所示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306號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82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8月30日至114年8月29日;前案緩起訴處分嗣經檢察官於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撤緩字第2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予以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825號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查本件被告籍設於宜蘭縣○○鄉○○路00號,然該址已拆遷,故
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遭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又被告於偵查及緩起訴處分執行程序中均陳稱其居住於「宜蘭縣○○鄉○○路000○0號」,而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經送達該址亦遭退回等情,有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14年12月9日宜郵字第1140000481號函及所附掛號郵件投遞查證單在卷可稽,此外,遍查卷內事證,均未見檢察官有將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向被告合法送達之資料,顯與上開送達之規定不符,難認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既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被告對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被告亦無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之機會,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自難認已經確定。檢察官於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未確定前,遽對被告前揭犯行提起公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前段、第256條之1第1項規定之程序不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起訴程序顯違背規定,核其性質亦無從補正,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函文案號 通知內容 被告履行狀況 1 民國112年7月24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19878號函 通知被告於112年8月2日起參加認知教育課程,共12週,每週至少2小時。 未出席 2 112年9月12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25588號函 通知被告已無故未出席達1次,應於112年9月20日起參加認知教育課程,共12週,每週至少2小時。 未出席 3 112年11月30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33526號函 通知被告已無故未出席達2次,應於112年12月6日起參加認知教育課程,共11週,每週至少2小時。 未出席 4 113年1月17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01686號函 通知被告已無故未出席達3次,應於113年1月24日起參加認知教育課程,共11週,每週至少2小時。 未出席 5 113年3月4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05419號函 通知被告已無故未出席達4次,應於113年3月11日起參加認知教育課程,共11週,每週至少2小時。 未出席 6 113年4月18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10412號函 通知被告已無故未出席達5次,應於113年4月29日起參加認知教育課程,共11週,每週至少2小時。 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