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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毒聲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銘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60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7日15時3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警方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於114年8月7日採取其尿液送驗後,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詢據被告A01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最近沒有施用毒品等語。惟查,經將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有上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免罪之詞,委無可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兹因被告本次施用毒品案件距最近1次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未到,足見其素行欠佳,遵守法律之意識薄弱,是認被告已不適宜再採取戒癮治療處遇,而應以觀察、勒戒較可有效協助被告戒除毒癮。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亦有明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凡經檢察官聲請裁定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符合法定要件者,法院僅得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重大明顯瑕疵,或其裁量權已萎縮至無聲請觀察、勒戒之餘地,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並據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利。

三、經查:

(一)依聲請意旨所載之事證,足認被告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是聲請意旨所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曾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62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9月25日停止戒治出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被告本案犯行時間,距離前開強制戒治釋放已逾3年,縱期間另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本件聲請仍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無違。

(三)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傳喚應於114年9月30日到庭,然被告經合法送達後未到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送達證書、點名單在卷為憑,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其中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然本案被告前經檢察官傳喚未到,即無法詢問其是否同意緩起訴所附之條件,則聲請人經裁量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程序,而聲請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堪認無明顯裁量怠惰或濫用之瑕疵,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兼衡被告現另涉有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且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甫經本院於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29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難期被告得遵期接受戒癮評估或治療。經核聲請意旨所述,檢察官因而選擇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理由,未見有何違反立法目的或悖於比例原則等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另本院函詢被告亦未見回覆,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