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7號聲 請 人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代 理 人 詹振寧律師被 告 馬峻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0252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27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馬峻緯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727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025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駁回再議處分),且駁回再議處分於114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114年12月5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合於前揭法律規定,先予敘明。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為聲請人之業務主任,負責拜訪客戶、推薦公司產品、接受客戶訂購產品等業務,明知聲請人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公務車)僅得做為執行公務使用,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背信、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私用本案公務車,並將不實之工作紀錄虛偽填載在「工作日誌表」,持向不知情之聲請人申請核銷拜訪客戶之油料費用,致不知情之聲請人財會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銷如附表所示里程數共計6607.6公里,共計油資及通行費新臺幣(下同)1萬9,474元,足生損害於聲請人核發油資及通行費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
三、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四、立法者為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之選擇權,爰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而於112年5月30日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原規定之「聲請交付審判」修正通過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又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五、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六、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准予提起自訴,核其所指,均業據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逐一指駁,且所述之理由確已針對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之罪名為何不成立部分,為法律上之判斷。而本院審酌上開處分論斷之理由,亦未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復補充:
㈠、聲請人雖指稱被告有虛偽填載前往工作地點然實際並未前往該處之情,然原不起訴處分書已具體說明ETC紀錄無法佐證被告行駛在非國道路線之軌跡,應不能以該紀錄即推斷被告並無從事公務行為。另聲請人雖提出貨運業者送貨單據認被告所稱其親自送貨之情為不實,然原不起訴處分書亦已援引證人簡百笙於偵查中之證稱認業務員與客戶相約後或緊急狀況,有協助聲請人送貨之情形。且原不起訴處分書引用被告所提供之出貨狀況表excel檔截圖之備註欄內容,認無法排除被告所辯因客戶緊急情形而協助至黑貓宅急便先行取貨,故無從僅以銷貨憑單、出貨狀況表excel檔,逕認被告並未將貨物送予客戶,而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情形。
㈡、至聲請人雖一再陳稱被告有私用公務車之犯行,然臺灣高等檢察署亦於處分書內已衡酌聲請人與被告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內容,認被告所辯因客戶有急需到貨之要求,有提早取貨;或避免公司司機超時加班無法送達客戶,先行拿貨再送達予客戶;或因臨時指派勤務未登載在工作日誌上;甚或事前將行程登載,事後有變更當日行程而未修正等語應有可能。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ETC里程紀錄,僅可證明本案車輛於特定時間在國道上之移動紀錄,無法查知本案車輛行駛在非國道路線之軌跡,是以無法排除被告係行經國道以外之路線,前往客戶所在地之可能,縱被告未完全依聲請人規定使用本案車輛,然是否即屬私用公務車,抑或遇有突發狀況導致,亦有可能。
㈢、甚且,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於不起訴處分書亦已說明縱然被告有於休假日使用公務車或前往「工作日誌表」記載之客戶所在地以外之地點,然依據證人簡百笙及聲請人於偵查中證述可認修改前之業務員用車規範未禁止業務員將公司車駛回住處,且被告於108年9月1日轉調業務部中區主任,負責中部業務,又聲請人公司位置在宜蘭縣宜蘭市,被告自須往返臺中及宜蘭,另須協助聲請人公司送貨及至各地拜訪客戶,且為避免塞車或便於上班,於休假結束前提前返回上班地點亦符合常情。又聲請人雖主張被告應每日將車輛停放於公司停車格,然被告於111年6月15日晚間未將本案公務車開回聲請人公司之停車格等語,不起訴處分書亦已敘明觀諸被告提供之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111年6月15日晚間聲請人公司前方確有停放車輛,且觀諸總務公務車群組對話紀錄,亦有要求停車不得擋住鄰居進出,自無法排除被告所辯因該日公司無車位可停放車輛,故駕駛該公務車返回住處之可能。不起訴處分書認尚不能以被告於111年6月15日駕駛本案公務車返回住處而違反上開規範此情,即認被告涉犯背信、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㈣、基此,就聲請人主張被告涉犯前揭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罪嫌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均經原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予以審酌、說明,且所持論點核屬有據,未見有與卷證資料相違,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之處,此亦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審認無訛,則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調查、斟酌偵查中所顯現之證據後,因認被告就聲請人所指之上開罪嫌係屬嫌疑不足而為原駁回再議處分,實難率謂該處分有何違法、濫權之情形。
七、綜上所述,依本件相關偵查案卷內之現存證據,尚無從使一般人認被告所涉背信、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已達有罪判決高度可能之心證門檻,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就該等現存證據之調查結果,無明顯悖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於法均無違誤,聲請意旨猶執前詞,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准許提起自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惟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表編號 日期 工作日誌所載拜訪地點 違規事項說明 行駛里程 (公里) 異常情形 1 110/09/27 新竹(德州農場)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195.5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2 110/09/29 臺中(The Bretzel、正義燒肉、綠朵、柏和牛燒肉) 9月29日、9月30日的客戶皆在臺中,不應前往臺北或宜蘭。 9月29日中午卻回臺北並待了整個下午,晚上又回宜蘭。 186.9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3 110/10/01 新竹(The BBQ House) 臺中(BoccaBom、月暮藏、哼!燒肉) 9月30日在臺中,10月1日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4 110/10/05 新竹(沐嵐、腰果花、新橋、史坦利)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5 110/10/06 彰化(彰化儷禧) 當天未前往彰化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6 110/10/11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205.9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110/10/12 新竹(私嚐居酒屋) 臺中(公園的星期天、居之友、爵色太鼓、萵苣木木)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7 110/10/14 臺中(公爵的廚房/大衛王、Oil.ver、爵色太鼓、天圓地方、法漾) 客戶皆在臺中,不應前往桃園。 257.2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9 110/10/26 新竹(慕嵐) 臺中(澄居-文心、森林-中科、森森-洲際、森森-公益、旭亭燒肉) 無客戶在臺中,不應前往桃園。 254.4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10 110/10/29 新北(響鮮肉) 新竹(橋下2.0) 10月28日人在臺中,10月29日當天未前往新竹、新北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11 110/11/07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96.1 私用公務車 12 110/11/08 新竹(享廚、鍋工館、橋下) 高雄(陪你商行) 彰化(彰化儷禧) 11月7日人在臺中,11月8日當天未前往新竹、高雄、彰化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13 110/11/09 高雄(棠鐵板料理) 臺中(尊鴻、麵屋清流、燒肉風間、居之友) 未前往高雄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14 110/11/11 臺中(新天地-臺中、中山招待所) 客戶皆在臺中,不應前往桃園、苗栗。 275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15 110/11/12 桃園(雙鶴) 新竹(堺坊、美美廚房) 下午特休 上午未前往桃園、新竹。 下午為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67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16 110/11/13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90.3 私用公務車 17 110/11/14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78.2 私用公務車 18 110/11/20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56.2 私用公務車 19 110/11/21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44.4 私用公務車 20 110/11/23 臺中(煮意無間、Vender) 臺南(酣呷餐酒) 新竹(史坦利) 11月22日人在臺中,11月23日當天未前往臺南、新竹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21 110/11/30 臺中(隨選、哼燒肉、想咖啡、田樂小公園) 客戶皆在臺中,不應前往桃園。 121.8 私用公務車 22 110/12/05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98.3 私用公務車 23 110/12/20 新竹(好初鍋物)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24 110/12/21 新竹(樹廚房) 臺中(德奧小館、義思小館、小樂沐、一桶燒肉)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不應前往南港。 160.4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25 110/11/27 臺中(Revivre品法、炎香樓、月暮藏、萬客什鍋、泰丘鍋物) 1.客戶皆在臺中,不應前往桃園。 2.中午卻前往桃園並待了整個下午。 256.2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26 111/01/03 新竹(Somos)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179.4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27 111/01/07 新竹(犀牛西式、墨多、故事小館)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268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28 111/01/13 臺中(牛鍋、法漾) 新竹(小島廚房、月團圓、享廚、ZYISM裔道) 客戶在臺中、新竹,不應前往桃園、臺北。 221.6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29 111/01/14 臺中(暮藏、中山招待所) 新竹(佐林鐵板燒、Dambino、ZYISM裔道) 不應前往萬芳,應將公務車交還公司。 60.1 私用公務車 30 111/01/15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56.3 私用公務車 31 111/01/29 春節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96 私用公務車 32 111/02/04 春節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65.2 私用公務車 33 111/02/05 春節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39.6 私用公務車 34 111/02/06 春節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210 私用公務車 35 111/02/07 新竹(The Poli Café、墨多、鹿森林)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196.3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36 111/02/09 臺中(沐鍋物、犇頂牛排、三源花園、馨苑) 當天無客戶在台中沙鹿區。 7.2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37 111/02/11 臺中(L'Atelier par Yao、晨風、Beta貝塔、蔡家韓式燒肉) 不應前往中和。 139.6 私用公務車 38 111/02/12-2/14 111年2月12日、13日為休假日 於非上班時間及休假期間,私用公務車往返臺北過周末假期。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私用公務車 39 111/02/16 自送不言客戶 宜蘭黑貓運送。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40 111/02/17 自送紅樓鐵板燒客戶 蘆竹黑貓運送。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41 111/02/20 休假日 非上班時間(週日)私用公務車往返臺北過週末假期。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私用公務車 42 111/02/21 工作日誌無任何紀錄 0 曠職 43 111/02/25 臺中(貝塔、傑克兄弟、元yuan/詩人酒窖、KRPRIME、茉瑞) 不應前往中和。 139.6 私用公務車 44 111/02/27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6.7 私用公務車 45 111/03/01 新竹(享廚) 臺中(德州牛排、茉芮、居之友、日日好食)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不應前往桃園。 153.6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46 111/03/03 新竹(裔道) 臺中(Giocoso、原饌鐵板燒、客燒、Hechino)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47 111/03/05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39.6 私用公務車 48 111/03/08 新北(异家)、臺中(Saporito拾義、Tango Bistro、拼圖食庫) 3月7日人在臺中,3月8日當天未前往新北工作 ,工作日誌謊稱至异家客戶拜訪,ETC並無客戶所在地林口之紀錄。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49 111/03/10 自送不言客戶、徐會所客戶 公司自送。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50 111/03/14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66 私用公務車 51 111/03/16 自送不言客戶 宜蘭黑貓運送。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52 111/03/18 自送不言客戶 宜蘭黑貓運送、公司自送。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53 111/03/20至03/21 111/03/20為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66.3 私用公務車 54 111/03/25 桃園(禾林浮島) 當天未前往桃園工作,不應前往五股。 147.5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55 111/03/28 臺北(UNO ONCE) 新北(鍋藏、紅樓鐵板燒) 羅東(村却) 新竹(鍋工館) 當天未前往羅東、新竹工作。 139.6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56 111/03/29 宜蘭(看見廚房) 當天未前往宜蘭礁溪工作。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57 111/03/31 自送不言、森森洲際客戶 公司自送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58 111/04/06 新竹(享廚)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 139.6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59 111/04/08 新竹(Go eat tapas、惟亞、鐵板大院、小旬湯、美特利) 臺中(德奧小館) 4月8日不應前往中和。 54.5 私用公務車 60 111/04/11 臺中(臺中裕元、日日好食、默爾-北屯、森森-公益、慈恩) 4月8日不應前往中和,4月11日不應由中和出發。 144 私用公務車 61 111/04/13 新竹(墨多) 臺中(法漾、Delys、原饌鐵板燒)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不應前往中和。 205.6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62 111/04/17 休假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66.3 私用公務車 63 111/04/20 自送森森-竹北 當日並無森森-竹北訂單。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64 111/05/04 工作日誌無任何紀錄。 0 曠職 65 111/05/06 新竹(犀牛西式) 新北(蘆洲)(紅燒鐵板燒) 臺中(好食慢慢、紅盒子) 當天未前往新竹工作,不應前往中和。 201.1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66 111/05/11 特休日 休假日不應使用公務車。 154.6 私用公務車 67 111/05/16 自送鹽之華客戶 公司自送。 (聲請人未敘明遭詐領油資及通行費之里程數)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私用公務車 68 111/05/20 自送品華客戶 公司自送。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69 111/05/31 自送默爾客戶 公司自送。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70 111/06/01 自送Panslut客戶 公司自送。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71 111/06/02 自送台中裕元花園客戶 公司自送。 0 工作日誌不實登載 總里哩數 66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