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鈞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被訴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鈞蒲已自白,本案業已審結,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需返家處理生活事宜,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聲請人已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經檢察官借執行,轉為受刑人身分入監執行,並經本院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有本院審判系統羈押查詢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聲請人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