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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7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林世政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5日114年度聲字第297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二、按提起抗告,應自送達裁定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因犯數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下稱原裁定),囑託抗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為送達,抗告人於民國114年6月18日簽收原裁定,抗告人於抗告期間並對未原裁定聲明不服,原裁定確定後已於114年7月8日交由檢察官執行,有本院囑託送達文件、送達證書、法院被告異動查證表可佐。是前開裁定已確定且具實質確定力,並由檢察官據以為指揮執行,均堪認定。則抗告人於114年10月20日交由監所長官提出抗告,參照上開說明,早已抗告逾期甚久。是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柯思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