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奕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重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7月27日)以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2及5至8所示之案件並經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1、2、5至9部分不得易科罰金,編號3、4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10月15日 111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3號、第92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3號、第92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8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4日 110年5月上旬某日 110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偵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偵字第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30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30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5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重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聲請意旨應予更正) 111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偵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偵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偵字第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3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112年度少訴字第2號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113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5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