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子毓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子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葉子毓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