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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元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繼續執行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七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裁定許可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元根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7年3月8日假釋出監,並於同日執行併科罰金易服勞役1年,惟於同年8月29日保外醫治,迄今已逾3年未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法第9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繼續執行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79條第2項前段、第9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聲請所述事項及有關文件後,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原宣告受處分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所受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原因仍繼續存在,且已逾3年未能開始執行保護管束,自有繼續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