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莊堯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堯文(下稱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乙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受刑人目前因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中,聲請准予以易服社會勞動取代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惟所謂聲明異議,必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倘受刑人尚未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遭否准,自無從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而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三、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上述本院判決、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案經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執行後,因受刑人現於新店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中,故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7月10日核發114年執律字第660號執行指揮書,並於備註欄註明:「⒈受刑人如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⒉執行期滿日午前由監獄驗明正身後釋放。⒊本件暫接本署平股114戒執一7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後執行,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時再換發指揮書。」等情,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對無訛。依上開執行指揮書之備註欄所示內容以觀,該執行指揮書中既僅係載明接續執行乙情,尚未就受刑人經本院判決諭知應執行之上開50日拘役,為否准易服社會勞動之處分。且受刑人或其他有聲請權人亦未曾向宜蘭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宜蘭地檢署114年執字第660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以,受刑人或其他有聲請權人既尚未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上述執行之指揮,亦未針對易服社會勞動聲請為具體之准否表示,則本院自無從審酌檢察官之指揮有無違法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因受刑人或其他有聲請權人此前並未向檢察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致檢察官無從為任何准駁之處分,而檢察官就此既尚未作成任何處分,即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從而,受刑人逕自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