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4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錦樹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錦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錦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與另案假釋撤銷後之殘刑3年2月24日接續執行;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64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