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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0號

114年度聲字第722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家豪選任辯護人 陳軍偉律師被 告 李家銘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羅文君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阮文成選任辯護人 周信亨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27號、114年度偵字第3819號、114年度偵字第4927號、114年度偵字第5394號、114年度偵字第6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家豪、李家銘、羅文君、A01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李家豪因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3項之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之首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意圖剝削而以脅迫、不當債務約束及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而對他人從事運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等罪;被告李家銘因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意圖剝削而以脅迫、不當債務約束及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而對他人從事運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被告羅文君因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被告A01因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被告李家豪、李家銘均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羅文君、A01則否認犯行,且本件有全案相關資料在卷足資佐證,被告4人嫌疑重大,而被告李家豪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逃亡之可能,且本案尚有共犯阮文海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有串供或滅證之虞,被告A01原為越南籍人士,依本件事證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無從以其他強制手段代替羈押,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分別以被告李家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被告李家銘、羅文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A01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羈押三月於宜蘭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李家豪、李家銘、羅文君、A01於114年11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李家銘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李家銘對於大部分客觀事實並無爭執,本件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或解除禁見等語,被告羅文君及其辯護人均辯稱本件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等語,又被告A01及其辯護人則辯稱被告A01否認全部犯行,依卷內事證可判斷被告應無串證及逃亡之情形請求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等語。

三、被告李家豪、李家銘、羅文君經本院訊問後,雖坦承部分犯行,被告A01則否認全部犯行,然本件有相關書證、物證及證人證述可稽,足徵被告4人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審酌本案尚有共犯阮文海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有串供或滅證之虞,且本案尚待進行審理程序,於審判期日就待證事項對相關證人交互詰問釐清事實。又被告李家豪、李家銘、羅文君、A01涉案情節重大,可能承擔之刑責重大,本院審酌上開情狀,及參酌被告4人及共犯所犯,對於社會治安及環境之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4人人身自由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情況,本院認被告李家豪、李家銘、羅文君、A01均仍分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四、又被告李家豪、李家銘、羅文君、A01既涉犯前揭罪行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業如前述,則衡諸逃避重罪刑責之傾向,實無法藉由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遽認已足以保全證據,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對被告4人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亦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準此,因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李家豪、李家銘、羅文君、A01均應自114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五、至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雖均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被告李家銘辯護人聲請解除禁見,然關於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部分,本院認本件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均已如前述,且參以本件並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聲請解除禁見,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游欣怡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