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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台生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01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本案偵查已完結,共犯均已起訴,相關證物亦已扣押,被告無勾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所涉犯之罪亦非重罪,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80號案件審理中,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對於所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已坦承不諱,且因相關證據皆已扣案,共同被告之供述亦已明確,故本院認被告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逃亡之顧慮仍然存在,然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等情,認若課予被告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當足以造成其心理上負擔,而可確保後續之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審酌上情,准許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商啓泰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