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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2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雅尹選任辯護人 李佳勳律師

林士為律師童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雅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