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2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軍堯
黃宥維
林挺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9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