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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18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瑋太園藝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瑋茹共 同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林泓均律師被 告 黃薪宏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05號、114年度偵字第39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判決如下:

主 文林瑋茹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薪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瑋太園藝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瑋太園藝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㈠倒數3行補充更正為「該標案另有宜芯綠化工程行、中聯營造有限公司2家廠商參與投標,已充足法定之最少3家競標廠商,故峻榮企業社是否參與此次投標尚對開標之結果不生影響,致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於同年月9日10時許,由瑋太公司以7,600,000元得標。」,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1行至第3行「核被告林瑋茹、黃薪宏上開所為,均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瑋太公司係涉犯同法第92條罪嫌。」更正為:「核被告林瑋茹、黃薪宏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一、㈢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瑋太公司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一、㈢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並補充「被告林瑋茹、黃薪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4年8月5日合金羅東字第1140002274號函及所附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羅東分行114年9月30日合金北羅東字第1140002609號函及所附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駿林企業社)」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林瑋茹、黃薪宏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林瑋茹、黃薪宏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林瑋茹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㈡被告黃薪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㈢被告瑋太園藝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

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又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2罪,各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6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

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3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待判決確定後本件將送檢察署執行,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關執行之事宜,被告請勿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執行事項。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鈺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805號

114年度偵字第3947號被 告 瑋太園藝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林瑋茹被 告 黃薪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瑋茹係瑋太園藝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路000號,下稱瑋太公司)負責人,黃薪宏係峻榮企業社(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1樓)負責人。緣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於民國107年至109年間,辦理「南澳工務段108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工程計畫編號:000-0000-00)、「南澳工務段109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工程計畫編號:000-0000-00)、「南澳工務段110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工程計畫編號:000-0000-00),招標方式皆為公開招標且為最低標決標。詎林瑋茹、黃薪宏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標案,依該法規定須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應依該法規定進行投標,為期能使瑋太公司順利得標上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辦理之招標案,但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接續以下列所示方法,約定由瑋太公司以最低標價投標,以此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製造競標假象,致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誤信瑋太公司及峻榮企業社間確有正當之競爭關係存在,且誤認前揭3件標案均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損害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正確性,並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前揭3件標案開標結果均由瑋太公司以最低標價順利得標、簽約、履約及請領款項,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並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分述如下:

㈠「南澳工務段108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

於107年9月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公開辦理「南澳工務段108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工程計畫編號:000-0000-00)公開招標案件,底價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林瑋茹、黃薪宏知悉該標案後,由林瑋茹分別於107年10月5日、107年10月8日,至宜蘭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購買面額均為470,000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分別作為瑋太公司及峻榮企業社之押標金,參與投標。該標案另有宜芯綠化工程行、中聯營造有限公司2家廠商參與投標,嗣於同年月9日10時許,由瑋太公司以7,600,000元得標。

㈡「南澳工務段109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

於108年10月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公開辦理「南澳工務段109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工程計畫編號:000-0000-00)公開招標案件,底價8,300,000元,林瑋茹、黃薪宏知悉該標案後,由林瑋茹於108年10月16日前之不詳時間,至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購買面額均為470,000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分別作為瑋太公司及峻榮企業社之押標金,由林瑋茹決定標價,並由林瑋茹、黃薪宏分別完成瑋太公司及峻榮企業社之領標及相關參標文件後,再分別由黃薪宏於108年10月16日14時2分許,林瑋茹則指示不知情之陳建任於108年10月16日16時30分許進行投標。該標案另有中聯營造有限公司1家廠商參與投標,嗣於同年月17日10時許,由瑋太公司以7,900,000元得標。

㈢「南澳工務段110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

於109年9月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公開辦理「南澳工務段110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工程計畫編號:000-0000-00)公開招標案件,底價6,650,000元,林瑋茹、黃薪宏知悉該標案後,由林瑋茹於109年10月6日前之不詳時間,至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購買面額為370,000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票號「AZ0000000」作為瑋太公司之押標金,黃薪宏則於109年10月6日前之不詳時間,至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羅東分行」,購買面額為370,000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票號「AZ0000000」作為峻榮企業社之押標金,由林瑋茹決定標價,並分別由林瑋茹、黃薪宏完成瑋太公司及峻榮企業社之領標及相關參標文件後,再分別由黃薪宏指示不知情之林岳廷於109年10月6日15時0分許,林瑋茹則指示不知情之陳建任於109年10月6日16時40分許進行投標。該標案另有中聯營造有限公司1家廠商參與投標,嗣於同年月7日10時許,由瑋太公司以6,600,000元得標。

二、案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政風室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瑋茹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林瑋茹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辯稱:(問:【提示「南澳工務段108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之峻榮企業社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瑋太公司投標文件簽收單據】押標單文件簽收單、申請單上的字跡是否你寫的?)簽收單是伊的字跡,申請單伊不記得,(問:【提示票號「AZ0000000」、「AZ0000000」支票申請書、取款憑條4張】字是你寫的嗎?)是,(問:【提示票號「AZ0000000」取款憑條、「AZ0000000」支票申請書】有何意見?)這兩張字是伊寫的,(問: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函送公文與你剛所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支票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影本資料都是一樣,為何峻榮企業社押標金【票號「AZ0000000」】也是你申請?)(未回答)云云。 2 被告黃薪宏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黃薪宏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辯稱:(問:為何票據會連號?)伊是峻榮企業社的,當時標的東西很多,好像文件沒有放進去變廢標,(問:【提示「南澳工務段108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之峻榮企業社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這是誰寫的?)是伊們小姐寫的,(問:【提示「南澳工務段109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之遞送押標金清單】峻榮、瑋太票據號碼是49、50,若兩家公司沒有關聯為何票據會連號?)這要問一下,這是要去銀行開履約保證金,伊不知道為何會連號云云。 3 瑋太公司及峻榮企業社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南澳工務段108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南澳工務段109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南澳工務段110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遞送押標金清單、廠商投標文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3年3月14日合金羅東字第1130000625號函附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取款憑條、支票申請書翻攝照片、被告林瑋茹107年10月8日16時45分送件之「廠商投標三聯單」、107年10月8日峻榮企業社出具之「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證明下列事項: 1.被告林瑋茹、黃薪宏於前揭時地,以前揭方式,為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 2.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取款憑條、支票申請書均為被告林瑋茹所填載及申請。其上之字跡與被告林瑋茹107年10月8日16時45分送件之「廠商投標三聯單」、107年10月8日峻榮企業社出具之「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上手寫之阿拉伯數字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字跡,依肉眼觀之即可認定均係被告林瑋茹所為。 3.票號「AZ0000000」、「AZ0000000」支票存根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2份顯示,支票分別以瑋太公司及瑋太公司之財務會許王淑英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支票用以係為工程押標金。 4.於前揭3招標案中,峻榮企業社均因未提供勞健保證明之同一事由導致投標資格不符。 5.「南澳工務段108年度省道綠美化維護工程」招標案之峻榮企業社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為被告林瑋茹所填載,顯見被告林瑋茹、黃薪宏間針對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有犯意聯絡。

二、核被告林瑋茹、黃薪宏上開所為,均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瑋太公司係涉犯同法第92條罪嫌。被告林瑋茹、黃薪宏2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