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5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尚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尚書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尚書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始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5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
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本案業已審結,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被告之聲請,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