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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皓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皓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皓哲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及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等罪,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本次仍為相同之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4年10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15年1月22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二、因本案業已審結,然本院認被告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