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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李國良被 告 林奇良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奇良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7